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實施方案》的通知
2026-02-25 來源: 內蒙古金融網 瀏覽量: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內蒙古自治區加快打造市場化
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26〕4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深化營商環境改革。各地區各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領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機制,認真落實各項任務,因地制宜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文物、能源、林草等領域行業主管部門要牽頭制定本領域營商環境改革方案,主動下放權限、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強化涉企服務。各重點產業鏈牽頭部門要逐鏈梳理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細化“一鏈一策”,推動優化營商環境與產業升級協同聯動。各盟市、旗縣(市、區)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對照先進地區經驗做法,主動認領并落實營商環境改革任務,結合本地區實際打造特色營商環境。
二、強化統籌協調。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抓總,建立常態化調度督辦機制,實行清單化管理。要聚焦各類經營主體生產經營遇到的困難、政策訴求、細微痛點,強化解決問題全流程服務,完善跨區域、跨部門問題協調機制,全面提升經營主體獲得感和滿意度。
三、營造良好氛圍。各地區各部門單位要加強營商環境典型經驗宣傳推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正面宣傳與典型案例通報,并將相關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營商環境監測,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建一流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
2026年2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1571”工作部署,著力破解各類經營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市場化營商環境建設
1.清理規范招商引資違規政策,加強招商引資信息披露,防止招商引資違規優惠。培育專業化招商隊伍,充分利用專業化招商資源,積極開展市場化招商。(自治區商務廳負責)
2.扎實落實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常態化向民間資本推介項目,將民間投資重大項目納入自治區聯審聯批和幫辦代辦機制,加快辦理前期手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
3.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規范地方政府和企業行為,破除市場分割,打通市場準入退出、要素配置等方面制約經濟循環的卡點堵點。(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4.在招投標過程中引入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完善對異常低價的甄別處理程序。落實國家關于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參與招標投標視同滿足市場占有率、使用業績等要求的政策,健全支持創新的激勵機制。(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展改革委、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5.依托政府采購云平臺,強化信息整合與集中發布,做好對中小微企業政府采購的服務引導。落實好預留份額、價格扣除等優惠政策。持續完善“政采貸”工作機制,及時將政府采購信息推送至金融機構,為金融機構、中小微企業開展政府采購融資提供便利。(自治區財政廳負責)
6.圍繞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文物、能源、林草等重點領域,由各領域行業主管部門牽頭主動下放權限、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強化涉企服務,推動重點領域營商環境改革。(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7.落實國家關于續貸工作相關部署,將續貸政策范圍擴大為所有小微企業,并階段性擴大到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用好1億元民營中小微企業信用融資風險分擔資金。持續發揮支持小微企業融資協調工作機制作用。加強內蒙古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推廣應用。(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內蒙古金融監管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管理局、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8.制定實打實支持科技創新的政策措施,加強創新主體培育,推動創新載體建設,加大創新研發投入力度,優化創新服務體系,強化創新基礎設施開放應用和創新資源共享。支持企業圍繞煤炭、新能源、稀土、農牧、新材料等優勢領域開展科研技術攻關。(自治區科技廳負責)
9.嚴格落實上網消納新能源發電項目競爭性配置管理有關規定,通過競爭性配置優選確定上網消納項目業主,形成各類經營主體公平參與競爭性配置的機制。(自治區能源局負責)
10.常態化推進“高效辦成一件事”改革,推動重點事項清單化管理和常態化實施,分批發布年度重點事項清單,明確部門分工,加強綜合協調和跟蹤督辦。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單位結合地域特色與行業特點,建立特色“一件事”事項清單并穩步實施。(自治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1.在政務服務、社會治理、機關辦公、輔助決策等領域推廣“人工智能+政務”,積極拓展應用場景,推動人工智能大模型技術、產品和服務在政務領域的部署應用。依托全區統一的政務服務平臺,結合自治區發展需要,推動區建系統業務協同和數據共享。(自治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在辦理行政審批、項目申報、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事項時,嚴格落實信用信息“逢報必查,逢辦必查”,并將查詢應用結果及時反饋至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做好各領域信用修復工作。加快推行使用專項信用報告替代有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13.加快推進《內蒙古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立法進程,將法治保障貫穿于經營主體進入市場、要素保障、經營環境、糾紛化解、退出全生命周期各環節。健全《內蒙古自治區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機制,推動配套制度建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司法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4.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跨部門綜合監管、包容審慎監管、非現場監管等監管方式,強化“無感監測”,切實做到“無事不擾”。推動行政處罰決定書和信用修復提示函“兩書同達”,幫助企業及時開展信用修復。(自治區各行政執法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5.推動涉企行政執法主體動態化管理和涉企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化管理。推動“掃碼入企”,整合已有執法系統、平臺,實現“無碼不檢查、檢查必亮碼”。拓展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優化不予處罰程序,細化減輕處罰情形。(自治區司法廳、各行政執法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6.經營主體遇到非執法人員執法、清單外執法、未亮證執法等違規執法行為時,可通過旗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公布的投訴舉報電話、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蒙企通”民營企業綜合服務平臺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備案,并拒絕接受執法檢查。(自治區司法廳、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民營經濟發展服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7.開展新一輪清理地方政府拖欠企業賬款專項行動,加快投訴線索審核轉辦和處理。推動國有企業帶頭清理拖欠企業賬款,并納為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的重點內容。通過提級執行或跨區域交叉執行等措施,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企業賬款案件執行力度。(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國資委、高級人民法院按職責分工負責)
18.開展聯合打擊拒執犯罪專項行動,破解拒不執行判決問題,切實提升執行威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9.嚴格執行涉案財物處置程序規定,規范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強制措施的適用。建立執法監督管理機制,對“超權限、超范圍、超期限”查封、扣押、凍結的問題責令執法主體整改。(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司法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0.對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條件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以及惡意侵害新技術、重點產業商業秘密的侵權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準確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和侵犯商業秘密類案件的打擊力度。(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負責)
21.依法嚴懲通過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惡意信訪、網絡造謠等方式破壞市場環境、侵犯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行為,維護經營主體聲譽形象。開展惡意職業索賠、牟利性職業舉報等市場流通領域黑惡犯罪專項打擊整治行動。(自治區公安廳負責)
三、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
22.加快口岸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公路、鐵路、航空口岸數字化轉型和智能化升級,加快中蒙跨境AGV項目海關監管事項復制推廣,持續推進運控中心建設。建立統一高效的口岸管理機制,推動陸路口岸功能協同。深化口岸城市與腹地城市協同發展,加快發展落地加工產業。(自治區口岸辦、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按職責分工負責)
23.支持經營主體開展對外貿易、拓展銷售渠道、培育自主品牌,持續鞏固俄蒙市場,全面擴大同東亞、東南亞、中亞、澳新、南美、歐洲等國家和地區的經貿往來,重點提升二手車、“新三樣”、中間品、農畜產品出口規模,擴大對外開放廣度。(自治區商務廳、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4.圍繞現代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全區重點產業,創新區域經濟合作模式和運行機制,支持經營主體拓展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等市場。(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5.持續推進中國(內蒙古)自由貿易試驗區創建工作,復制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高水平制度型開放試點措施。探索將更多改革自主權向各類開放平臺下放,激發制度創新活力。(自治區商務廳、口岸辦、發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按職責分工負責)
26.開展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專項行動,優化監管方式和貨物通關模式。完善中國(內蒙古)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功能,豐富地方特色應用場景。建立創業企業與跨境貿易資源對接機制。(自治區商務廳、口岸辦,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按職責分工負責)
27.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加大外商投資權益保護力度,落實財稅支持政策,提高投資運營便利化水平。積極落實國家鼓勵外資企業境內再投資政策措施,主動對接優質外資項目。(自治區商務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內蒙古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系統提升營商環境水平
28.實施常態化“微改革”專項行動,針對經營主體反映的突出問題,從“小切口”入手定期梳理“微改革”事項清單并推動解決,提升經營主體感受。(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
29.實施特色營商環境專項建設,按年度梳理先進地區經驗做法,組織盟市、旗縣(市、區)通過“揭榜掛帥”方式主動認領改革事項,推動營商環境改革與地方實際緊密結合,因地制宜發展特色營商環境。(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
30.實施產業營商環境專項改革,由自治區各重點產業鏈牽頭部門負責,逐條產業鏈梳理完善對各類經營主體的支持政策,細化申報條件、流程等內容,優化惠企政策兌現服務,推動優化營商環境與產業高質量發展協同聯動。(自治區各重點產業鏈牽頭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31.建立營商環境“無感監測”指標體系,組織各部門依托全區一體化政務大數據系統及時共享指標數據,開展數據線上抓取和“無感監測”。(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各業務系統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32.強化解決問題全流程服務,將企業滿意度設置為是否辦結的核心標準提升辦理質效。完善重點難點問題跨部門、跨層級會商協調機制和提級辦理機制。(自治區民營經濟發展服務局負責)
33.以經營主體感受為核心,開展涉經營主體政策實施效果定期評估工作,完善評估結果應用機制,對效果不明顯的政策及時修訂調整。(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
34.各地區各部門單位要深入開展“營商環境質量提升年”行動,盡快在打造一流營商環境上取得明顯成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機制,認真落實本方案各項任務,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推動本領域營商環境改革,切實把各項任務落實到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全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定期調度本方案各項任務落實情況并納入營商環境監測范圍,及時開展先進典型宣傳和負面案例通報,重大問題及時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報告。(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有關部門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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